各院部及机关部门:
一、需要制作“监考证”的人员:
2018年新进教师和已经丢失“监考证”的人员。
二、以各院(部)及机关部门统一填写表格后加盖公章于9月13日前报教务处考试科(行政楼112)。
三、请各位教师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监考证”,以免给监考工作带来不便。
附:教师制作“监考证”情况登记表
教务处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