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机公共基础类课程成绩认定办法(试行)
计算机类公共基础课程是为提高学生的计算机能力与信息素养而开设的课程。为进一步优化计算机公共基础类课程的教学体系,鼓励学生自觉提高计算机能力与信息素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为全日制非计算机类专业的在校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课程为各专业计算机类公共基础课程。
第三条 计算机类公共基础课程的成绩可以通过下列两种形式之一来认定:
(1)课程考核成绩、重修或者补考成绩;
(2)通过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相同课程内容及要求的考试级别和语种)认定成绩。(注:仅限于在计算机类公共基础课程开课(包括重修)期间对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结果进行认定。)
第四条 通过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学生的计算机类公共基础课程成绩认定流程为:
(1)教师在开课的第一周公布与课程对应的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的级别和语种,以及等级考试成绩折算成课程成绩的方法;
(2)符合条件的学生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的课程成绩认定申请,包括提交《计算机类公共基础课程成绩认定申请表》(附件二)和相关证明,并由任课教师进行初审后,以班级为单位将学生的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提交给学院教务;
(3)计算机工程学院对认定的计算机公共基础课程成绩进行审核,将认定结果进行归档,并上报教务处;
(4)计算机工程学院通知各计算机类公共基础课程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录入成绩。
第五条 通过相应级别和语种的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课程认定的成绩原则为:
(1)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成绩折算为课程成绩分数的标准:“优秀”等次折算为课程总成绩95分;“合格”等次折算为课程总成绩80分;
(2)通过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成绩按照通过的实际分数作为认定总成绩。
第六条 若学生既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并申请课程成绩认定,又参加了整个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过程并获得相应的成绩时,任课教师应该按照学生的最高分数计入该课程的成绩。
第七条 相应级别和语种的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课程成绩认定清单见本办法附件一。
第八条 此办法从2015-2016学年第2学期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金陵科技学院教务处